新修訂《網絡安全法》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網絡安全法的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網絡安全法明確,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5年10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修正)

?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

第三條 ?網絡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推進網絡強國建設。

?

第四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

?

第五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

第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

第七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

第八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

第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

第十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

第十一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

第十二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第十三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

第十四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

第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

?

第二章??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

第十八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

第二十二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

第三章?網絡運行安全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四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

第二十五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

第二十六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

第二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二十八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

第三十條???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

第三十一條???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愿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

第三十五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并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

第三十九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四十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

第四十一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

?

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絡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第四十三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

第四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四十五條???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

第四十七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

第四十九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五十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五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五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

?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

第五十四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

第五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后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并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

第五十六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

第五十七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

第五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

第五十九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

第六十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

?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后果的,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提供,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六十四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后果的,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

第六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予以通報,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

第七十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二)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

?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一)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外存儲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七十五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十七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

?

第七章?附則

?

第七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

第七十九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第八十條???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網絡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推進網絡強國建設?!?/p>

?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第二款。

?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p>

?

四、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絡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p>

?

五、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有前兩款行為,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p>

?

六、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后果的,依照該款規定處罰?!?/p>

?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提供,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p>

?

八、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四條,其中的“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九、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有前款行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后果的,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

十、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p>

?

十一、將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合并,作為第六十九條,修改為:“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予以通報,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有前款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

十二、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合并,作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一)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外存儲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

?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p>

?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p>

?

十四、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

本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0月25日下午對關于修改網絡安全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25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二條對人工智能安全和發展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促進人工智能應用、運用人工智能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等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促進人工智能應用的內容,并增加一款規定: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同時,刪去現行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現行法第七十五條作出修改,擴大本法的域外適用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

在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加強網絡安全工作等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一步總結網絡安全法實施經驗,加強新技術新應用風險監測評估,推進構建更加完備的網絡安全制度體系,提升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實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6年1月1日。

?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5年10月27日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系點和研究機構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北京調研,聽取地方意見;并就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9月2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適應網絡安全新形勢新要求,加強法律之間的銜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對網絡安全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充實網絡安全工作指導原則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網絡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推進網絡強國建設。

?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社會公眾提出,當前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應用,建議在本法中予以積極回應,支持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風險防范,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人工智能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創新并加強人工智能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

?

三、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進一步做好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網絡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處罰規定,加大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做好有關條款之間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正草案作以下修改:

?

一是,對違法銷售或者提供網絡關鍵設備、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行為,提高罰款標準,并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二是,刪去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中的“可以”;

?

三是,進一步明確,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5年10月24日

?

?

?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一、關于修改的背景和工作情況

黨中央高度重視網絡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護各方主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

近年來,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網絡應用更加普及,日益融入社會生產生活,與此同時,網絡安全風險進一步凸顯,利用網絡從事網絡入侵、網絡攻擊、傳播違法信息等違法行為屢有發生。2021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持續推進網絡領域相關立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繼制定實施。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部署,適應網絡安全新形勢新要求,加強與網絡領域相關立法的銜接協調,對網絡安全法法律責任制度作出修改完善,加大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是必要的。

?

網絡安全法(修改)列入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央網信辦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行業組織和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

?

二、關于修改的總體思路

此次網絡安全法修改主要把握以下四點: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

?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強化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

三是堅持體系化銜接,加強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有機銜接,在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幅度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

?

四是堅持分類施策,科學設置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三、關于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共9條,主要內容包括:

?

(一)完善不依法履行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是,區分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情形,以及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情形,參照數據安全法有關規定,提高罰款幅度(修正草案第一條、第五條);

?

二是,對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行為,增加規定法律責任(修正草案第二條);

?

三是,對違反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信息的行為,完善處置處罰措施(修正草案第四條);

?

四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完善處置處罰措施(修正草案第六條)。

?

(二)完善不依法履行違法信息處置義務行為的法律責任。結合近年來網絡信息內容違法行為執法實踐,對網絡運營者發現網絡違法信息未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或者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的行為,完善處置處罰措施;對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后果的違法情形,加大處罰力度。(修正草案第七條)

?

(三)做好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等行為法律責任的銜接。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數據安全法規定了違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行為的法律責任。據此,將上述兩種情形的法律責任改為銜接性規定,即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修正草案第八條)

?

(四)增加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銜接性規定,明確網絡運營者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修正草案第九條)

需要專業咨詢?

我們的專家團隊隨時為您提供技術支持與解決方案

立即咨詢 400-0909-166